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規范城市房地產交易行為,保護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山西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進行房地產交易和房地產中介服務,實施房地產交易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本條例所稱房地產交易,是指城市各類房屋及其附屬設施連同相關土地權屬依法轉讓、抵押、租賃的行為。
第三條 房地產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轉讓、抵押時,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并轉讓、抵押;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時,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一并轉讓、抵押。房地產交易應當在政府依法設立的房地產交易市場進行,不得違法進行私下交易。
第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地產交易的管理工作。市、縣房產交易、產權等相關管理機構負責房屋交易的日常管理工作;市、縣國土資源交易管理機構負責土地交易的日常管理工作。市、縣(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協同做好城市房地產交易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房地產價格調控,實施房地產交易公開管理,公示房地產交易程序、收費項目和標準,向社會提供公開、安全、便捷、高效的服務。
第二章 房地產轉讓
第七條 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交換等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包括下列情形:
(一)買賣、交換、贈與房地產的;
(二)以房地產投資與他人成立企業法人,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
(三)因企業被收購、兼并、合并或分立,房地產權屬隨之轉移的;
(四)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資金,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而使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
(五)以房地產抵債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轉讓情形。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預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
(六)權屬不明或有爭議的;
(七)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建筑設計為獨立成套的住宅不得分割轉讓,配套使用的附屬設施、設備及共用部位不得單獨分割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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