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房地產轉讓時,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房地產權屬證書名稱和編號;
(三)房地產座落位置、面積、四至界限;
(四)房屋平面布局、結構、建筑質量及配套設施等狀況;
(五)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六)房地產的用途或使用性質;
(七)成交價格及支付方式;
(八)房地產交付使用時間;
(九)違約責任;
(十)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實行房地產成交價格申報制度。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應當如實申報成交價格,不得瞞報或者作不實的申報。
第十二條 房地產轉讓應當辦理轉移登記。轉移登記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當事人簽訂書面轉讓合同;
(二)辦理房屋交易手續。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內,當事人持房屋所有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書和契稅完稅憑證、不動產**、當事人身份證件、轉讓合同文本、產權登記審核圖紙等有關材料,向房屋所在地房產交易管理機構提出辦理交易手續的申請,房產交易管理機構在當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復。決定予以受理的,自同意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結交易手續;
(三)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當事人持房屋轉讓契約和前項規定的有關材料到房屋產權管理機構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房屋產權管理機構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結登記,核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當事人持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原土地使用權證書、當事人身份證件等材料到國土資源交易管理機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國土資源交易管理機構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結登記,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十三條 個人已購公有住房首次上市出售辦理轉移登記的,在補繳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并繳納相關稅費后,按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商品住房辦理產權登記。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個人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準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
第十五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在建工程的,完成開發建設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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