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業限批:對未編制行業發展規劃、未進行行業規劃環評、布局混亂、發展失控的行業。
(三)企業限批:不遵守環保相關法律法規,未執行環評和“三同時”制度,污染物排放不能達標,污染物排放量不能滿足總量控制指標,環保設施閑置造成惡意排污,出現環境污染事故并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現有設施沒有限期整改,長期試生產不驗收,未完成末位淘汰及淘汰落后產能任務,在線監控不聯網,未按時完成搬遷任務的。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嚴格控制新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環境破壞,改善環境質量。
第二十一條 各級環保部門對本轄區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嚴格按照國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和本規定等有關要求,依法審批項目,嚴禁越權和違規審批。
第二十二條 省、市各有關部門應積極制定并及時開展重點行業專項發展規劃環評,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作為建設項目實施的依據。不得批準建設國家明令淘汰的工藝設備落后、資源消耗大、污染嚴重或列入重復建設名錄的項目;對區域、流域超總量、容量,不能滿足環境功能區劃要求的,實施區域、流域或行業限批。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擅自審批和建設的項目,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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