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大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若干規定(4)
2011-11-02 來源:未知 編輯:狄海霞
第二十二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三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同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所提及到的面積均指建筑面積。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政發【2008】81號公布的《大同市城市住宅拆遷安置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本規定施行前的房屋拆遷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
大同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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