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各安置區分類價格
迎賓街東南角(晨光花園南側)安置區、平城街東南角(農牧機械廠)安置區、平城街西南角安置區、御河西岸(迎賓橋北側)安置區、御河西岸(迎賓橋南則)安置區、御河西路北段(北岳中學東)安置區、濱河路西側(五愛預制廠)安置區、商業學校安置區、高寒所安置區、魏都大道東側(橡膠廠)安置區、魏都大道西側(利群制藥廠)安置區、黃花街東側安置區:補貼價按1100元/平方米結算,成本價按2100元/平方米結算,政府限價按2800元/平方米結算,市場價按3600元/平方米結算。
南環路南側安置區、云波里東側安置區、云波里南側安置區、西環路西側安置區、南環路西延南側(新三中南)安置區、城北(東風里、醬菜廠)安置區、同泉路安置區:補貼價按900元/平方米結算,成本優惠價按1200元/平方米結算,政府限價按2600元/平方米結算,市場價按3400元/平方米結算。
開源西街安置區:補貼價按900元/平方米結算。成本優惠價按1200元/平方米結算,政府限價按1800元/平方米結算,市場價按2600元/平方米結算。
北辰西苑安置區、北辰花園安置區本區域內被征收人就地安置的,補貼價按900元/平方米結算;古城保護及舊城改造范圍內被征收人選擇在該區域安置的補貼價按600元/平方米結算。成本優惠價按1200元/平方米結算,政府限價按1800元/平方米結算,市場價按2600元/平方米結算。
以上是2011年各安置區的分類價格,以后每年各安置區的分類價格由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后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搬遷補償
被征收的房屋不足30㎡按300元補償,被征收的房屋超過30㎡的按每平米10進行補償,補償按兩次支付。先安置后搬遷的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搬遷補償,選擇貨幣補償的支付一次搬家費。
第十七條 臨時安置補償
1、被征收人選擇自行過渡,被征收房屋屬平房及土樓房面積在30㎡以下的,臨時安置補償按300元/月;30㎡以上的按每平米每月10元進行補償。
2、被征收房屋屬配套設施齊全的住宅樓,面積在60㎡以下的按600元/月補償;超出60㎡面積按每平米每月10元進行補償。
3、被征收房屋屬商業鋪面房時,面積在30㎡以下的按800元補償;面積在30㎡以上的按20-30元/㎡/月補償。
4、地下商鋪按15-20/㎡/月補償。
5、二、三層商鋪按15-25元/㎡/月補償。
臨時安置補償期限從搬遷之日至安置房交付使用之時。
第十八條 搬遷時間獎勵
在市政府通告規定的時間內搬遷的每戶給予3000元搬遷時間獎勵。
第十九條 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訂立征收協議并搬遷的,10個工作日內原則上可領取房屋征收補償款,包括房屋價值補償、搬家費、時間獎勵。
第二十條 被征收人騰空房屋后,須保持原房屋結構完整,設施齊全,不得損壞和拆除門、窗、暖氣、管網線及各類用表等設施,違者賠償。
第二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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