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加強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管理,規范設計變更。健全勘察設計招投標管理制度,完善評標標準和方法,重點加強對勘察設計的經濟、技術、功能的比選和評價,防止簡單以價格競標的評標行為。對于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未經批準擅自變更建設規模、建設地點、投資控制額等關鍵指標,不履行設計變更程序擅自修改設計文件的,要依法嚴肅查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將修改后的施工圖送原審查機構審查。
8、加強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規范管理。按照《招標投標法》規定,加強招標代理機構準入清出管理。要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考核辦法,重點對其資格條件、市場行為、執業質量狀況等進行定期檢查和量化考核,規范招標代理行為;探索實行招標代理活動項目負責人負責制度,項目負責人應當具備造價工程師、監理工程師或者建造師等注冊執業資格。
9、加強評標專家庫管理。研究制定全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評標專家分類標準,建立涵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各相關專業的評標專家名冊,逐步實現各地評標專家名冊聯網;加強對評標專家評標活動的監管,建立健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專家評標后評估制度,督促評標專家客觀公正地履行評標職責,提高評標質量和水平。
10、逐步建立統一規范的工程建設有形市場。充分利用現有有形建筑市場資源,結合各地發展實際,進一步加強有形建筑市場的場所設施建設,完善有形建筑市場的交易服務平臺功能,提高有形建筑市場信息化建設水平。逐步建立統一規范的工程建設有形市場,為行業主管部門監管創造條件,實現應招標的工程統一進場、集中交易、行業監管、行政監察的目標。
(三)規范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11、嚴格實施《城鄉規劃法》,完善配套法規制度。各地要進一步明確對本地區建設用地容積率調整的具體條件、審批程序及管理措施,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修改、審批、實施的監督檢查,抓緊制定出臺《違反城鄉規劃行為處分辦法》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與審批辦法》;按照國家關于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一步清理各類規范性文件,完善《城鄉規劃法》相關配套法規制度,積極開展有關城鄉規劃許可的重點內容、城鄉規劃公開公示制度、違反城鄉規劃行為分類及處分量化標準等問題的研究。
12、監督檢查建設用地容積率指標的規劃管理情況。重點檢查在城市規劃區內以劃撥、出讓、轉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用地容積率等強制性指標的管理情況,風景名勝區范圍內的建設用地容積率等強制性指標的管理情況,以及同一建設項目(含分期開發的建設項目)在給出規劃條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規劃方案審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設項目竣工規劃核實過程中對建設用地容積率等強制性指標的管理情況。
13、監督檢查重點治理調整容積率指標、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情況。逐一清理檢查涉及提高容積率,以及將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城市水源和河湖水系用地、綠化用地、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用地、工業用地變更為商業、住宅用地的所有房地產開發項目;依法處理建設項目規劃許可中,未履行法定公開程序,擅自提高容積率、改變土地使用性質,以及土地價款和配套規費流失等違法違規問題。
(四)加強工程建設實施和工程質量管理
14、加強工程建設質量過程監管。創新工程質量監管機制,完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明確監督機構的職責和定位,改進監督方式方法,強化監督巡查和抽查,強化“市場“與“現場“的監管聯動,提高監管效能。組織開展全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執法檢查,在各地自查的基礎上,定期進行檢查,同時不定期開展專項督查,督促各地認真開展在建工程質量隱患排查,切實消除質量隱患,確保工程質量。
15、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積極發展和規范勞務企業,建筑勞務作業實行企業化管理。勞務企業雇用農民工要“先培訓、后上崗“,要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務合同,禁止非法人組織承攬勞務作業。提高勞務隊伍的職業素質和基本技能,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對于使用非勞務企業形式從事勞務作業的總承包企業,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其用工行為的監管,檢查其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
16、規范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行為。監理企業要建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體系,選派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人員進駐施工現場,保證專業配套、人員到位。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理規范和監理合同,認真履行職責。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企業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嚴禁轉讓監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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