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的時候,一不小心,就深陷開發商設計好的陷阱里。在紛亂的樓市中,因該怎么避免開發商的陷阱呢?聽聽小編的建議吧!
陷阱之一:誘導購房人購房款不存入指定監管銀行賬戶,抽逃資金
有家房地產公司該項目以在建工程形式抵押給商業銀行,并與該商業銀行簽訂了購房款的監管協議。按規定購房款應當存入銀行監管賬戶,但該開發公司銷售人員千方百計勸說購房人將購房款存入開發公司的另外賬戶,承諾購房款存入該賬戶,在房價方面有更大優惠,于是有些購房人便將購房款存入開發公司監管銀行以外的賬戶,監管銀行就難以對購房款進行有效監督,使得不良開發商輕而易舉地挪用購房款,往往造成工程后續資金不足夠,造成工程爛尾,使購房人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因此,購房人一定要有防范風險意識,不要輕信開發商別有用房的建議,應當將購房款存入指定的監管銀行賬戶,這樣開發商要挪用和抽逃資金就沒那么便利了,工程的順利完工也就比較有保證。
陷阱之二:擅自更改合同條款
有的房地產開發商利用保管商品房買賣合同便利條件,擅自對商品房買賣合同有關條款進行修改、添加、或刪減,侵害購房人合法益,待購房人發現時,已經“木已成舟”“死無對證”,既便打官司,購房人也難以取證,因此,購房人簽訂合同時,要將合同中未約定的空格部分用“/”干掉,防止開發商在空格部分添加不利于購房人的其他約定,簽訂完合同最好留一份經雙方確認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防止房地產開發商事后做“手腳”。
陷阱之三:騙取訂金后,不予退還
對銷售人員來說,只要購房人下了訂金,銷售就完成70%了。銷售人員為勸說購房人下訂金,會拼命鼓吹樓盤如何好,銷售如何搶手好,“過了這個村就沒有這家店”,好象天底下再也沒有好房子,就只有這家了,如不及早下訂金,就沒地方買了。把購房人說得暈乎乎,狠不得當時就把口袋錢全部交銷售樓人員,等清醒過來仔細一想,這房子并不怎樣,再向開發商討回訂金,開發商的“熱情推介”就變成“冷眼相對”、“耍賴推托”,這類公司要求銷售人員堅持這么個原則“除了不退錢,什么都好說”。退回訂金比登天還難,開發商會用各種推詞來抵擋,就是不能退錢。因此,在下訂金之前一定要慎之慎,多用正反兩方面進行分析比較,對其他樓盤和開發商進行綜合分析,在充分考慮之后,再下訂金還不遲,“錢放在自己口袋總比放在別人口袋安全”,切莫草率行事。
陷阱之四: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證》,違規進行廣告宣傳和銷售
這種現象一般出現在一些資金實力較差,信譽不怎么樣的房地產公司,他們對開發的項目信心不夠,為盡快收回投資,減少風險,不顧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的三令五申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就大肆登廣告,并進行預售,
許多購房人由于對房地產有關法律法規了解不太多,以為登了廣告就可以買了,最終上當受騙。一般而言,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有可能該項目審批手續不完整或者有其他限制性因素,如未按規定繳納取土地出讓金和配套費無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者土地使用權已經被開發商抵押給銀行,或者未按規定投入必要建設資金進行工程建設,或者由于各種原因被行政限制和司法凍結。市房地產登記中心核發《商品房預售證》的過程就是對項目的權利狀況進行審查,只有權利清楚,手續合法的項目才能申請辦理預售證。
有位張先生聽信朋友介紹,于2000年5月訂購位于臺江區工業路某項目商品房,而該房地產公司當時尚未辦理《商品房預售證》,售樓人員百般介紹樓盤如何好,先訂購如何優惠,又是好朋友介紹,張先生心動了,交了30000元訂金,售樓人員承諾2001年施工,2002年交房,二年過去了,樓盤始終沒有開工,張先生向開發商討回訂金,但開發商卻始終不予以解決,張先生除了勞心傷財,什么優惠都沒撈到。有的開發商還搞“偷梁換柱”的伎倆,因為有的項目比較大,需分為幾期進行開發,開發商分期申請辦理《商品房售許可證》,因此,一個項目會有幾次商品房預售批準。有的開發商辦了第一期的預售證,其他幾期在未辦理預售證的前提下也進行銷售,購房人往往被誤導為已經辦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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