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限地價、競房價”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在土地出讓前,根據擬出讓宗地的征地拆遷安置補償費、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同一區域基準地價和市場地價水平、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房屋銷售價格和政府確定的房價控制目標等因素,綜合確定擬出讓宗地的出讓價格,同時應確定房價的最高控制價(應低于同區域、同條件商品住房市場價),一并納入土地出讓方案,報經政府批準后,以掛牌、拍賣方式公開出讓土地使用權,按照承諾銷售房價最低者(開發商售房時的最高售價)確定為土地競得人。招拍掛成交后,競得人承諾的銷售房價、成交地價、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及違約處罰條款等,均應在成交確認書和出讓合同中明確。
(二)限定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設面積,以掛牌或拍賣方式出讓商品住房用地。
以“商品住房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會同住房建設、規劃、房屋管理和住房保障等部門確定擬出讓宗地配建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面積、套數、建設進度、政府收回條件、回購價格及土地面積分攤辦法等,納入出讓方案,經政府批準后,寫入出讓公告及文件,組織實施掛牌、拍賣。土地出讓成交后,成交價款和競得人承諾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事項一并寫入成交確認書和出讓合同。
(三)對土地開發利用條件和出讓地價進行綜合評定,以招標方式確定土地使用權人。
以“土地利用綜合條件最佳”為標準出讓土地使用權,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依據規劃條件和土地使用標準按照宗地所在區域條件、政府對開發建設的要求,制定土地出讓方案和評標標準,在依法確定土地出讓底價的基礎上,將土地價款及交付時間、開發建設周期、建設要求、土地節約集約程度、企業以往出讓合同履行情況等影響土地開發利用的因素作為評標條件,合理確定各因素權重,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標書,依法依紀,發布公告,組織招投標。經綜合評標,以土地利用綜合條件最佳確定土地使用者。確定中標人后,應向社會公示并將上述土地開發利用條件寫入中標通知書和出讓合同。
四、大力推進土地使用權出讓網上運行
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涉及的出讓公告、出讓文件、競買人資格、成交結果等,都應在部門戶網站和各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網上公開發布。積極推行國有經營性建設用地網上掛牌出讓方式。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通過網上發布出讓公告信息,明確土地開發利用、競買人資格和違約處罰等條件,組織網上報價競價并確定競得人。網上掛牌出讓成交后,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按照國有土地招拍掛出讓規范,及時與競得人簽訂紙質件的成交確認書和出讓合同。對競得人需要進行相關資料審查的,建立網上成交后的審查制度,發現受讓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不具有競買資格時,掛牌出讓不成交,應重新組織出讓,并對違規者進行處罰。
五、完善土地招拍掛出讓合同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依據現行土地管理法律政策,對附加各類開發建設銷售條件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用地的出讓,增加出讓合同條款,完善出讓合同內容,嚴格供后監管。政策性商品住房用地出讓成交后,競得人或中標人應當按照成交確認書或中標通知書的要求,按時與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簽訂出讓合同。建房套數、套型、面積比例、容積率、項目開竣工時間、銷售對象條件、房屋銷售價格上限、受讓人承諾的銷售房價、土地轉讓條件、配建要求等規劃、建設、土地使用條件以及相應的違約責任,應當在土地出讓合同或住房建設和銷售合同中明確。
為保證政策性商品住房用地及時開發利用,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在出讓合同中明確約定不得改變土地用途和性質、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規定的建設標準、保障性住房先行建設和先行交付、不得違規轉讓土地使用權等內容,對違反規定或約定的,可在出讓合同中增加“收回土地使用權并依法追究責任”等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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