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應納稅額的計算
第九條 個人住房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應納稅額=應稅建筑面積×建筑面積交易單價×稅率應稅建筑面積是指納稅人應稅住房的建筑面積扣除免稅面積后的面積。
第十條 免稅面積的計算。納稅人在《暫行辦法》施行前擁有的獨棟商品住宅,免稅面積為180平方米;新購的獨棟商品住宅、高檔住房,免稅面積為100平方米。免稅面積以家庭為單位進行扣除,一個家庭只能對一套應稅住房扣除免稅面積。納稅人家庭擁有多套應稅住房的,按時間順序對先購的一套應稅住房計算扣除免稅面積;其中:納稅人家庭擁有多套《暫行辦法》施行前的獨棟商品住宅,允許納稅人選擇一套應稅住房計算扣除免稅面積。
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的應稅住房均不扣除免稅面積。
第八章 稅收減免與緩繳稅款
第十一條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由納稅人申請并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當年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十二條 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擁有的普通應稅住房,如納稅人在重慶市具備有戶籍、有企業、有工作任一條件的,從當年起免征稅,如已繳納稅款的,退還當年已繳稅款。
第十三條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應稅房產毀損的,由納稅人申請并經稅務機關審批,當年可酌情減征或免征個人住房房產稅。
第九章 征收管理
第十四條 個人住房房產稅的納稅義務時間為房產權屬登記日期的次月起。稅款按年計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五條 個人住房房產稅納稅期限為每年的10月1―31日。應稅住房轉讓的,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時一并征收當年個人住房房產稅。
第十六條 個人住房房產稅的納稅地點為住房所在地。納稅人有多處應稅房產,且又不在同一地方的,應按住房的坐落地點,分別向住房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住房房產稅。
第十七條 國土房管部門應在《暫行辦法》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將存量獨棟商品住宅的基礎信息傳遞給當地稅務機關。基礎信息包括:房屋所有權人、所有權人身份證件號碼、產權共有情況、聯系電話,房屋坐落、建筑面積、房地產項目(樓盤)名稱、樓棟號,合同交易價格、房產權屬登記日期等。國土房管部門實時將新購獨棟商品住宅、高檔住房和身份證件號碼非本市的個人新購住房的合同簽訂時間、房產權屬登記日期、身份證件號碼非本市的個人在重慶擁有住房情況等基礎信息傳遞給當地稅務機關。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應及時建立“一戶式”個人住房房產稅征收檔案。
第十九條 稅務機關通過納稅人提供的戶口簿,確定應稅住房的家庭人員。家庭人員以納稅人共同戶籍記載的人員為準。
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按照征收范圍內納稅人及家庭人員擁有住房情況,確定扣除免稅面積。
第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依據身份證件號碼非本市的個人提供的重慶市戶籍,或者營業執照,或者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出具的工作證明,確定其是否為納稅人。
第二十二條 稅務機關于每年8月31日前將應稅住房的坐落地址、計稅依據、應納稅額、申報期限等通過直接送達、郵寄、公告等方式通知納稅人。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應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主動向應稅住房所在地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提供減免稅要件和其他納稅資料,如實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也可以按照規定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事項。
第二十四條 稅務機關將納稅人申報情況與征收檔案信息比對,核實納稅人實際應納稅額,進行稅款征收,并向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
第二十五條 稅務機關根據有利于稅收源泉控管和方便納稅的原則,可以依法委托有關單位代征個人住房房產稅,并發給委托代征證書。受托代征單位以稅務機關的名義依法征收稅款,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受托代征單位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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