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8)
2011-05-03 來源:0352房網 編輯:編輯小馮
第二十四條 已辦理初始登記的房屋因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轉移房屋所有權的,當事人應當申請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交換;
(三)繼承;
(四)遺贈;
(五)贈與;
(六)劃撥;
(七)房屋所有權分割、合并;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下列事項之一發生變化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本人姓名或者自身名稱;?
(二)房屋用途;?
(三)房屋門牌號;?
(四)房屋結構、面積。?
第二十六條 房屋因倒塌、拆除等原因滅失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及時申請注銷登記;設定他項權利的,當事人應當共同申請注銷登記。登記機關核實后,應當予以核準,并將注銷事項記載于房屋權屬登記冊,同時收回房屋所有權證。?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
(四)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變更或者消滅的證明材料、法律文件;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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