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當事人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除載明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一)、(三)、(四)、(五)、(六)項事項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安置用房的地點、建筑面積、結構型式、層次、戶型和朝向等情況;
(二)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三)周轉用房地點、建筑面積、結構型式、層次及水、電、氣、暖等生活設施情況;
(四)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結算辦法和時間;
(五)臨時安置補助費支付辦法和期限。第十七條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和對被拆遷人的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實施拆遷。
第十八條 在拆遷期限內,拆遷人不得實施造成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用水、用電、用氣、取暖中斷以及排污、交通阻斷等影響生產、生活的行為。
第十九條 被拆遷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遷人提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
(一)有產權糾紛的;
(二)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三)暫時無法確定產權人的。房屋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條 拆遷人應當依法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以依法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根據其區位、用途、結構型式、建筑面積、裝飾裝修等因素,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房屋拆遷價格評估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上一篇:財政部:房產稅可改按估值征收 考慮差別稅率
下一篇:山西省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