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房屋拆遷條例(10)
2011-05-03 來源:0352房網 編輯:編輯小馮
第五章 拆遷糾紛裁決
第四十二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四十三條 房屋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申請裁決。
第四十四條 申請裁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是拆遷當事人;
(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三)有具體的裁決請求、事實與理由;
(四)申請人提出申請的時間最遲不得超過拆遷期限屆滿前30日。
第四十五條 申請裁決的當事人,應當向裁決機關提交書面申請,同時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申請書副本。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身份證明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裁決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身份證明和住所;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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