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公房出售試點擴展到23個省、自治區的60多個城市和一部分縣鎮。1982年,在總結前兩年公房出售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鑒于城鎮居民工資水平低、購買能力有限,原國家建委和原國家城市建設總局決定在鄭州、常州、四平和沙市四個城市試行公有住房的補貼出售,即政府、單位、個人各負擔房價的1/3。截至1985年底,全國共有160個城市和300個縣鎮實行了補貼售房,共出售住房1093萬平方米。在出售公房的同時,有的地方還實行了住房租金的改革,進行了一些有益的嘗試。主要做法有“按成本計租,定額補貼”,“超標加租”,對青年公寓實行“新房新租”。
第二階段是福利分房制度改革深化階段(1986年-1993年)。在之前試點的基礎上,1986年以后,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掀起了第一輪房改熱潮。
1986年2月,成立了“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領導和協調全國的房改工作。1988年1月國務院召開了“第一次全國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會議”,同年2月國務院批準印發了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于在全國城鎮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標志著住房制度改革進入了整體方案設計和全面試點階段。
1991年6月,國務院發出了《關于積極穩妥地推進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提出分步提租、交納租賃保證金、新房新制度、集資合作建房、出售公房等多種形式推進房改的思路。同年10月召開了全國第二次房改工作會議,確定了租、售、建并舉,以提租為重點,“多提少補”或“小步提租不補貼”的租金改革原則;基本思路是通過提高租金,促進售房,回收資金,促進建房,形成住宅建設、流通的良性循環。1993年11月,國務院房改領導小組在北京召開了第三次房改工作會議,改變了第二次房改會議確定的思路,代之以“以出售公房為重點,售、租、建并舉”的新方案。
(二)1994年—1998年住房實物分配向住房市場化改革的過渡階段
1994年7月18日國務院下發了《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確定房改的根本目的是: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新的城鎮住房制度,實現住房商品化、社會化;加快住房建設,改善居住條件,滿足城鎮居民不斷增長的住房需求。房改的基本內容可以概括為“三改四建”。
“三改”即改變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福利性的舊體制,包括:改變住房建設投資由國家、單位統包的體制為國家、單位、個人三者合理負擔的體制;改變各單位建房、分房和維修、管理住房的體制為社會化、專業化運行的體制;改變住房實物福利分配的方式為以按勞分配的貨幣工資分配為主的方式。“四建”即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新的住房制度,包括: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為對象、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經濟適用住房供應體系和以高收人家庭為對象的商品房供應體系;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發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險,建立政策性和商業性并存的住房信貸體系;建立規范化的房地產交易市場和房屋維修、管理市場。《決定》要求全面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積極推進租金改革,穩步出售公有住房,加快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做好原有政策與《決定》的銜接工作等,標志著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已進入深化和全面實施階段。
1998年7月3日發布《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通知進一步確定了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建立和完善以經濟適用住房為主的多層次城鎮住房供應體系;發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規范住房交易市場。同時決定,1998年下半年開始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至此,我國已實行了近四十年的住房實物分配制度從政策上退出歷史舞臺。因此,國發[1998]23號文被人們稱為中國住房制度改革的里程碑,它宣告了福利分房制度的終結和新的住房制度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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