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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搬遷補償
被征收的房屋不足30平方米按300元補償,被征收的房屋超過30平方米的按每平米10元進行補償,補償按兩次支付。先安置后搬遷的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搬遷補償,選擇貨幣補償的支付一次搬家費。
八、臨時安置補償
被征收人選擇自行過渡,被征收房屋屬平房及土樓房面積在30平方米以下的,臨時安置補償按300元/月;3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每月10元進行補償。
配套設施齊全的住宅樓60平方米以下,臨時安置補償按600元/月。超過60平方米每月每平米增加10元。
臨時安置補償期限從搬遷驗收之日至安置房交付使用之時。
九、搬遷時間獎勵
在政府通告規定的時間內搬遷的每戶給予搬遷時間獎勵。(獎勵金額以城區房屋征收與補償辦公室下達的現場通知書為準)
十、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助
依據被征收房屋上一年度納稅額、營業額等產生的相應利潤,按3個月利潤額進行營業損失補償。
十一、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訂立搬遷協議并搬遷的,10個工作日內原則上可領取房屋征收補償款,包括房屋價值補償、搬家費、時間獎勵。
十二、非住宅房屋補償:
1.對手續不齊全的營業性商鋪按原始購買金額加利息進行補償。
2.對征收國有土地上自蓋的房屋(偏房),按市評審中心和現場驗收人員共同認定的偏房價格給予補償。
十三、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且自蓋房屋申請保障住房的原自蓋房屋不予補償。
十四、被征收人騰空房屋后,須保持原房屋結構完整,設施齊全,不得損壞和拆除門、窗、暖氣、管網線及各類用表等設施,違者賠償。
十五、自本《方案》發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賃關系的,由租賃雙方自行解除租賃關系;設有抵押權的,由產權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解決。征收人不承擔房屋租賃、抵押及產權糾紛所產生的任何經濟和法律責任。
十六、為保證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積極配合,按期搬遷。對逾期未遷出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后將按相關規定處理。在征收過程中,對無理取鬧,阻撓、干擾征收人員正常工作的,將移交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懲處。
十七、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可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若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城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八、在征收工作中,請住戶提高警惕,確保安全,防止煤氣、水、電等事故發生。應加強安全防范,切勿將您的身份證、房本、戶口簿、結婚證等重要證件交給他人或由他人代為辦理,以免上當受騙或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十九、上述范圍內所有無規劃許可證、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臨時建筑一律無償拆除,市屬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駐同中央、省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有證建筑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有證建筑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合理補償。
二十、本方案最終解釋權在大同市城區房屋征收與補償辦公室。
(具體征收區域、時間以城區房屋征收與補償辦公室下達的通知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