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審批
第十五條 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應當采用紙質及電子文檔形式備案。
第十六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召開由有關部門和專家參加的審查會。審查通過后,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審查意見、公眾意見及處理結果報審批機關。
第十七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自批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信息網站以及當地主要新聞媒體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
第十八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建立控制性詳細規劃檔案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控制性詳細規劃數字化信息管理平臺。
第十九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建立規劃動態維護制度,有計劃、有組織地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評估和維護。
第二十條 經批準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對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的必要性進行專題論證;
(二)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采用多種方式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必要時應當組織聽證;
(三)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建議,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組織編制修改方案;
(四)修改后應當按法定程序審查報批。報批材料中應當附具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意見及處理結果。
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各地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和編制技術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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