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單方處置夫妻共同財產
張某與李某是夫妻,雙方以妻子李某的名義購買其所在單位的一套房改房,并辦理了房產證。2009年12月,李某未經丈夫同意,便擅自與陳某簽訂合同。張某知道后,反對李某賣房。
法院判決: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李某是夫妻,且所購房是夫妻雙方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單位房改房,故訴爭房為夫妻共同財產。雖然李某與陳某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但未經張某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認,李某與陳某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合同》無效。
0352房網分析: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該案中,張某、李某兩人是以李某名義購買其所在單位的房改房,訴爭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李某與陳某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未經張某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認,因此協議無效。
為避免賣房人受房價利益的驅動,為自己惡意違約找借口,法官建議購房人,所購的房屋如果屬于出賣人的夫妻共同財產,一定要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前確認夫妻雙方均同意賣房,即使作為出賣人在合同上簽字的是夫或妻一方,也應當要求提供其配偶授權賣房的授權委托書。
案例二:買了被抵押的房子
2007年10月,阿麗與阿平夫婦約定以12萬元的價格,購買阿平的妻子阿鳳名下位于南寧市五一路的一套房產。同月底,阿麗在交了11萬元購房款后,搬進了新房居住;同時與阿平夫婦約定辦理過戶手續的時限。可到了時間,阿麗卻找不到阿平夫婦了。
2008年3月,阿麗回家時,看見銀行張貼的一張《提前還款計劃》,才得知阿平夫婦在買賣房給她之前的1個月,用該套房產向銀行抵押貸款7萬元。更讓阿麗惱火的是,2009年7月,阿平夫婦帶人強行換鎖,阿麗被迫搬離新家,只好租房居住。
法院判決:雖然阿平夫婦已將房屋交付給阿麗使用,但明知該房屋已抵押暫不能轉讓,而不將該情況告知阿麗,且阿鳳又將房屋收回,致使阿麗無家可歸。因此阿平夫婦對阿麗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雙方簽訂的《協議書》無效,阿平夫婦返還阿麗購房款11萬元,并支付相應的利息。
0352房網分析:在購買二手房時,買房人一定要提前到房產部門了解該套房產有無抵押、查封等,如果有這類情形的房屋,即使再便宜都不能購買。
如果覺得自己不夠專業,可以向律師咨詢,或者請律師來代理,畢竟買房是件大事。該案中阿麗就是因為忽略了買房前的調查了解,結果導致自己花錢買房,卻無家可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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