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清除閑置土地產生的土壤,防止新的閑置土地的產生?這幾年,國土資源部出臺系列措施完善市場體系,對于由企業原因造成土地閑置一年以上的,在結案和問題查處整改到位前,禁止競買人及其控股股東參加土地競買活動;針對因毛地出讓拆遷難而不能開發的情況,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凈地”出讓,出讓前應處理好土地的產權、補償安置等經濟法律關系;為給分期開發上“緊箍咒”,規定項目一旦開工必須3年內竣工;為減少企業因缺少資金而推遲開發,嚴格限制單宗土地出讓規模,大城市20公頃,中等城市14公頃,小城市(鎮)7公頃。
此外,國土資源部還聯合住房城鄉建設、金融、證券等部門建立起協調機制,通過限制貸款和融資、收取稅費等措施提高閑置土地的財務成本,從而加大開發商的財務風險、政策風險和市場風險等。
“這些政策,如果嚴格執行,將導致整個行業的巨變。拿到地盡快開發會逐步成為開發商的共識,見地不見房的現象將大幅減少。”鄒曉云說。但是有些政策還需進一步細化,比如,如果開發商分幾次拿下總面積超過20公頃的整塊土地,表面上看不違規,實際上還是突破了國土部門的限制,這類行為又該如何處理?
一位開發商曾告訴記者,開工建設前的審批程序多,速度慢,有些部門還故意拖延,即使一天到晚不停地跑政府有關部門辦手續,也難以確保在規定時間辦完。“在建設法治政府、服務型政府的今天,地方政府也要嚴格按土地出讓合同辦事,同時提高審批速度,服務市場主體。”鄒曉云說。
有專家建議,由于房地產業的鏈條比較長,出現少量的閑置地也是正常的,關鍵是要讓開發商承擔相應的代價,可以通過稅收的形式把開發商“囤地”期間的增值收歸國有,去除開發商投機的動機,比如土地買的時候價格是200萬元,后來變成1000萬元了,中間800萬元的差額要交稅。
閑置土地的處理,關乎房地產市場健康運行乃至社會公平正義,影響不容小覷。有關部門和地方應當嚴格依法辦事,該收的堅決收回,該罰的罰到位,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促進經濟社會良性發展。
防止閑置土地產生,一方面要限制開發商的投機行為,另一方面還要規范政府行為。從近年來發現的土地閑置問題來看,如果對閑置土地背后的政府不作為、亂作為不加管束,只要涉及“政府原因”便可不受處罰,土地管理問責便難以達到預期目標。
“對于閑置土地,不僅要清理,還要問責縱容開發商囤地的地方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嚴查改變規劃是否有法定依據,是否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打擊隨意調整規劃背后的‘黑箱交易’。”嚴金明說,近年來,中央有關部門嚴厲打擊工程領域的腐敗現象,取得了很大效果。
閑置期間,土地迅速升值,造成開發商不急于開發。一些政府原因更助長了“合法閑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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