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價格監測辦法》通過立法形式明確價格監測制度,且刪除“價格干預”條款,則“更契合市場經濟,表明政府從行政干預的強制手段,向市場調節的柔和手段過渡”。據北京市法制辦通報,《辦法》是北京首次明確價格監測制度,旨在發揮價格監測在宏觀經濟調控決策中的作用。
《北京市價格監測辦法》11月14日以政府令形式頒布,下月1日起正式實施。與此前的《北京市價格監測辦法(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相比,《辦法》明確要監測“房屋買賣、租賃和土地出讓”價格,但“臨時價格干預”條款被刪除。
送審稿規定,在本行政區域內市場價格出現異常波動征兆或已經發生異常波動時,價格監測機構應按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要求,啟動應急價格監測工作預案。“必要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將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依法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
而《辦法》刪除了該條款,未提及“價格干預”字樣,僅強調價格監測的目的在于為宏觀調控提供依據。
經濟學家、國務院特邀監察員、國家價格指導委員會委員梁小民表示,價格管控包括立法層面和行政干預兩個層面。國家的價格監測法規尚未出臺,因此,此前不論是國家層面還是地方政府,多采用行政干預的方式,“政府和行政強制色彩太突出,而且行政干預不能長久實施”。
他認為,之前,一些地區的價格管控“管了不該管的事情,比如高檔酒的價格,”偏離了政府價格管控的定位,“只應該涉及跟普通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的商品和服務”。因此,北京新近出臺的《辦法》,相當于明確了政府價格管控的“底線”,只涉及《辦法》中規定的八類內容。
北京市社科院法制研究中心科研人員成協中認為,作為政府掌控市場價格的手段,價格監測只是為政府的公共決策提供依據,其本身并不會直接影響到公眾生活。而政府根據價格監測結果,作出價格調控等公共決策,則屬于價格監測立法范疇之外的問題,需要另外的法規予以調整。
不過,他表示,截至目前,調整政府價格干預的法規,也就是政府啟動價格干預的前置條件、流程、何時解除等,尚未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