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有免除債務的先例 在實際情況中,在遇到地震、火災等不可抗力時,會怎么處理呢?
據了解,去年11月份,上海一居民樓發生大火,之后也有不少人面臨仍需還房貸的問題。據當時的媒體報道,就公積金貸款而言,根據上海市住房置業擔保有限公司的相關擔保合同約定,抵押物因火災損毀,或借款人因火災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意外死亡,符合擔保范圍,應由擔保公司承擔借款人剩余的公積金貸款。涉及到商業貸款部分,由于各家銀行的合同內容有所差別,具體以和銀行簽訂的合同約定為準。
在2008年汶川地震后,央行和銀監會發了兩則《通知》,對災區不能按時償還各類貸款的單位和個人,不催收催繳、不罰息、不作不良記錄。另外,要求對于借款人因這次地震造成巨大損失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擔保追償后仍不能償還的債務,應認定為呆賬并及時予以核銷。
對此,我市多位律師認為,這是政府采用了一種類似于行政命令的手段,保護了弱勢群體的利益。
因質量問題可追究開發商責任 “如果房屋未達到法定或約定的抗震等級,那么由地震造成的經濟損失就可以向房屋開發商請求賠償,無良的開發商必須付出代價。”韓泓律師告訴記者,“還有一種是遇到火災,也要分清楚是不是開發商的責任,比如說該裝避雷針的地方沒裝,從而導致火災的發生,那么也是要由開發商來負責的。”
“為了減少類似不可抗力對房屋的損失,首先就要從立法司法上讓開發商的違規行為承擔合理成本,阻止劣質房屋的產生。”韓泓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