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對保障房建設、申請準入等方面出臺了新規(3)
2011-06-21 來源:0352房網 編輯:狄海霞
申請人故意隱瞞、虛報或者偽造有關信息,或者采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在申請時騙取城鎮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部門駁回其申請,將當事人的行為記入河北省數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處三萬元罰款,終身不再受理其城鎮住房保障申請;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自駁回其申請之日起5年內不受理其城鎮住房保障申請。
當事人故意隱瞞、虛報或者偽造有關信息,或者采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已騙取城鎮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部門責令退回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賃補貼資金,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處三萬元罰款,終身不再受理其城鎮住房保障申請;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自責令退回之日起5年內不受理其城鎮住房保障申請。同時,將當事人的行為記入河北省數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向社會公布,并將有關行為抄告當事人所在的社區和單位。
保障對象擅自改變住房用途和結構或者造成住房毀損的,由住房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新規的出臺,對保障房的建設規劃進行了有效的規范,住房按比例等有效措施,實現了保障房和諧,穩定,長遠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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