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房屋征收與補償征求意見 或先補償后搬遷
發布時間:2015-01-12 來源:太原晚報 編輯:木子
摘要:山西省制定《山西省國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草案)》,并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山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草案)》實施后,將取代2003年實施的《山西省
城市房屋拆遷條例》。
近日,媒體了解到,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保障相關各方合法權益,山西省制定《山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草案)》,并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2011年,國務院出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各省開始修訂已經實施多年的“拆遷條例”。《山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草案)》實施后,將取代2003年實施的《山西省城市房屋拆遷條例》。二者相比較,《草案》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主體和動遷方式等作了重大
調整。各界人士可向省政府法制辦反映意見和建議。
變化一:實施主體,由企業調整為市、縣政府
《草案》明確,市、縣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而《山西省城市房屋拆遷條例》中,拆遷主體的表述為“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拆遷房屋單位。”調整主體后,代表市、縣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門可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但同時房屋征收部門必須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而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也被要求不以營利為目的。
變化二:補償方案,多數不同意需進行聽證
《山西省城市房屋拆遷條例》規定: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
價格,根據其區位、用途、結構型式、建筑面積、裝飾
裝修等因素,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以
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草案》強化了市場價格的補償原則,規定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與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權利性質、檔次、新舊程度、規模、建筑結構等相同或者相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此外,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規定的,市、縣政府應當組織聽證,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完善征收補償方案,吸收采納合理意見和建議。
變化三:安置原則,先補償,后搬遷
《山西省城市房屋拆遷條例》并沒有對拆遷安置的先后順序進行詳細的說明,選擇異地安置的拆遷戶曾出現“拆了舊房沒
新房”的情況。為杜絕類似現象,《草案》規定實施房屋征收遵循的原則為“先補償,后搬遷”,補償安置資金和對被征收人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實施征收。
對于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將先發放補償費用,后搬遷;選擇產權調換異地安置的,將先建安置
住房進行安置,后搬遷。原地期房安置的,低層和多層房屋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2年,中高層和高層房屋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3年。
變化四:強制執行,由政府申請法院執行
對于“釘子戶”,《山西省城市房屋拆遷條例》規定,由房屋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法院強制拆遷。《草案》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政府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同時,明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
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